[資訊] 依親居留辦理
若人在馬來西亞,請備齊可證明婚姻關係之文件
向TECO申請居留簽證
如:兩地結婚證書
護照正本和影本
申請信(請台籍配偶親自寫一封申請信)
TECO會先發給停留簽證
必須自行於入境台灣後15日內
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將"停留簽證"改成"居留簽證"
(同樣必須攜帶良民證和所有可證明婚姻關係之文件)
更改過後即可前往移民署辦理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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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辦理手續:
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ation/FileSystem/Application/App1111.pdf
(最新版申請表格)
一、受理單位: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
二、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一份。
(二) 二吋彩色照片一張(申請重入國許可者免附)。
(三) 護照暨居留簽證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 相關證明文件。
結婚證書、戶籍謄本、健檢報告、申請人護照正本和影本〈限3個月內核發者〉
〈外籍配偶須臺籍配偶隨同辦理〉。
三、 處理時間:三個工作天以內。
四、 費用:
一年期:新臺幣1000元。
二年期:新臺幣2000元。
三年期:新臺幣3000元。
五、 申請方式:
親自或委託他人代辦(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或另附委託書)。
六、 注意事項:
(一) 居留簽證或在臺改辦居留簽證之外國人,應於入國或核發居留簽證後十五日
內至居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二) 居留外僑得於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重入國許可(僑生及外籍勞工除
外)。
(三) 未於居留期限內辦理延期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當事人居留資格,並限令出國。
(四) 外僑居留證遺失或因故污損申請換發者,須繳納換證費用新臺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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