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請小心這個人
※ 引述《steven0822 (steven)》之銘言:
: ※ 引述《snufkinchih (無)》之銘言:
: : 之前賣燈具的時候,
: : 有一個自稱bird(發音相似)的人打手機來說要買,
: : 已經約定今天晚上八點交易,
: : 卻在交易的時間傳簡訊過來說太貴不買了,
: : 無法履行約定,
: : 而且打電話想聯絡對方,
: : 也發現他一傳完簡訊就故意關機了,
: : 根本沒有與對方聯繫的機會。
: : 小妹我明天一早的飛機就離開紐約了,
: : 卻遇到這樣的人害我蒙受莫名損失,
: : 所以希望其他人不會再受到他的愚弄。
: : 這是他的手機:
: : 909-5618337
: : 請有需要與他交易或約定其他事項的人注意,
: : 他可能不是會守承諾的人。
: 我是你所謂的bird,我有傳簡訊告知你我不過去拿,且我那天生病.
: 會覺得太貴是因為你賣的二手燈,一個五塊,ikea全新sale 六塊99.
: 所以我想要新的阿.
: 你把我的手機號碼公布出來,我已經向台灣警察報案.實際法律程序我不了解,
: 我想就交由警方處理.
: 法律好像有說規定
: 倘使對方是籍由公布你的姓名,電話號碼,而對你行侮辱或誹謗之行為,
: 則對方行為已構成刑法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 你可將網頁列印下來或拍照存證,將證據提供警察,請求警察追查散佈
: 謠言者,並提起告訴。
有沒上過 Business Law 101 ?
法律層面來講老美重視的是有沒有 Contract
構成 Contract 的三大條件:
1. Offer
2. Acceptence
3. Consideration (報酬)
Contract 可以是藉由口頭形式達成,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只要可以提出證明)
本案例三大要件都存在,並且有 email 得以證明此 Contract 生效。
先不管買家生病是真是假,
買家說:" 所以我想要新的阿 ". 意思就是想要 breach the contract (毀約)
毀約者在法律上必須承擔賠償的責任!
本案例金額極小,但是法律層面來講誰對誰錯相當清楚。
(商店買賣另有商業法規束,本案不適合使用)
這位買家突然間在台灣上法院提告了(頗神奇)
賣家別擔心,只要提的出證明之前所敘述為事實,你看他毀謗怎麼成立
(公佈私人資料方面是另一回事,買家提的是"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話說回來,其實不過是盞五塊左右的燈,兩造都有小題大作之嫌
但是案情可以就法理面逐一分析,理出端倪。
個人討厭不守信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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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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