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很抱歉!!比利時啤酒取消團購!!

看板Wine (酒板)作者時間20年前 (2005/04/30 18:01),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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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visa.bbs@ptt.cc (GAY你媽!!!誰改的?!?)》之銘言: : ※ 引述《bhbby (比利時啤酒公主)》之銘言: : : 美國人嗎?!真是了不起 : 下次遇到這樣的情形的時候,你可以告訴她 : 在台灣的法律裡面,協商報價行為是視為口頭契約, : 已經有法律效力,和白紙黑字的契約書是一樣的 錯誤!口頭契約在法律上不具效力!這點不管在德國的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都是如此。 (我國繼受大陸法系,故為大陸法系。但在信託、商事法及智財法上偏向英美法) 依據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 「Ⅰ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Ⅱ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 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同法第156條:「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但是在主張契約成立於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口頭要約於當時即有承諾時, 需負舉證責任!換言之,倘若不能證明當事人間的契約有所成立時, (就是證明你們之間的買賣對談)契約不生效力。 另外,因為不清楚bhbby跟對方之間到底是如何約定的, 所以尚須考慮是否有民法第154條Ⅱ的可能性: 「Ⅱ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如果當初他只是將價目表寄發(包含FAX)給bhbby的話,那應該不能算要約, 至多只能算「準要約」,除非雙方有進一步的洽商,不然單純就這點法律上站不住腳。 其他諸如,可能是契約成立前的協商行為、 契約因當事人承諾他方要約,但承諾無須通知的「意思實現」等等,都有可能。 設若bhbby能證明雙方契約成立,則契約雙方均受契約之約束(民法第154條) 但也不是說這名網友沒辦法; 民法第148條: 「Ⅰ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Ⅱ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但是誠信原則在實際運用上受限過多,而且舉證也很難(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呀!) 我會建議改採民法第245-1條(締約過失責任): 「Ⅰ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 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Ⅱ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方面可以主張對方就重要事項未及早告知,而要求他方就其所失利益賠償。 (賠償範圍,民法第216條足資參考) 如果需要進一步法律資訊或法律諮詢,除了不良牛的LAW版,可以到NCHU-lawser版, 建議可以到後者,如果將詳細過程、情形PO在上面的話, 他們能提供比較詳盡的法律諮詢, 而且上面的諮詢也會經由系上學長姊、教授和執業律師、現任法官共同討論, 相信一定比在下的淺見有益許多。 (這不是廣告、這不是廣告、這不是廣告~~) : 所以他有責任對其報價行為負責 : 在電視上也常看到網路購物標錯價而上新聞的例子 這個嘛!網路購物在法律上「定位不明」……囧rz 原則上法官真的是很辛苦地「個案處理」。因為對於網購的契約效力認定, 無論學說和實務上都是眾說紛紜……所以…… : 也就是說,如果他真的不能履行承諾, : 就必須和你協商你能接受的補償方法 : 通常是口頭道歉到你接受,然後照樣賣貴啦.... : 所以囉.....他雖然情節輕微 : 但已經違法了.... -- 打字好累…… ╭──── Origin:<不良牛牧場> bbs.badcow.com.tw (210.200.247.200)─────╮ Welcome to SimFarm BBS -- From : [218.170.49.12] ◣◣◢ ◢◢不良牛免費撥接→電話:40586000→帳號:zoo→密碼:z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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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契約在我國應該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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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回文也說的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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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能不能舉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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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好暈,頭好暈@_@,辛苦了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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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站文章推文可能看不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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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的很離譜耶,不是貼一堆法條就一定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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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友們不要被這一篇誤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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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SrTY00 (W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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