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麥當勞早餐卡加價升值區用法
既然要講原則
那麼我們就來說法吧
民法債權篇
第一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今天麥當勞的MENU上面提供可以加點配料服務,除了有註明某項產品不得使用之外,
其餘皆可因為MENU而成立買賣契約,除非麥當勞說該MENU並不符合該店銷售現況
那麼它就必須將所有的MENU全部撤下重新製作標示:滿福堡不享有加點配料服務。
但是法界也有人認為廣告視為”要約引誘”
要約引誘是什麼?
民法154條第一項: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套用麥當勞的情況
「契約之要約人(麥當勞),因要約(加點配料)而受拘束。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加點配料服務可隨時修改),
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他也沒有註明滿福堡不得加點配料,也沒說其服務可隨時終止,
像是有名大站他就寫的多清楚阿:
二、您同意如因本站出現中斷或故障等現象,而造成使用者使用上的不便
、資料喪失、錯誤、或其他損害時,本站及其管理者毋須負任何法律
責任。
沒錯,當你選擇同意的時候,你就必須乖乖的對於其故障或者是中斷服務停止法律訴訟。
扯遠了,
回到麥當勞上面,今天收銀機沒有設定此項服務,是消費者澳客還是服務不週?
不是要逼麥當勞把原則條文化,只是某些觀念還是必須存在消費者的腦袋。
今天對於消費者而言,他選擇合法又可省錢的方式,何錯之有?
商家也都註明的相當清楚,可以使用此種服務,何錯之有?
順便一提:早餐卡上面最下面有註明:
優惠產品僅限於本早餐卡內之項目為主,不得更換、兌換現金或其他優惠合併使用。
今天"加點配料"就是額外購買之服務(不是優惠、更換),所以也不符合其聲明事項。
說那麼多,無非只是想要對於是否可以加肉片做個定義,
今天麥當勞收銀機產權是屬於麥當勞所有,不是消費者所有,他怎麼設定是他的事情,
跟消費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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