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下危險物品的定義?

看板Aviation (航空板)作者 (怪咖磁鐵)時間14年前 (2011/05/19 19:5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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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考試,那就把你所知道的盡量寫出來吧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危險物品之分類與識別、空運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託運人責任、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責任、資訊提供、空運作業、訓練計畫、申請程序 與遵守事項、失事與意外事件之通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定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 定後採用之。 而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二條 我國係爰引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範之規定, 作為危險物品空運處理標準。 不好意思,目前手上只有IATA的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但它係以ICAO之技術規範為依據,其對於危險物品之定義應該大致相同 茲照錄IATA DGR對危險物品之定義如下: Dangerous goods are articles or substances which are capable of posing a risk to health, safety, property or the environment and which are shown in the list of dangerous goods in these Regulations or which ar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se Regulations. 此外,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三條 危險物品之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爆炸物品。 二、第二類:氣體。 三、第三類:易燃液體。 四、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五、第五類:氧化物、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 七、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八、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九、第九類:其他危險物品。 ※ 引述《B95730101 (ding)》之銘言: : 航空器飛航作業規則第二條第二十四項:「危險物品:指民航局依本法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物品或物質。」 : 然後我看了民航法第43條第三項:「前二項危險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 : 我查了些子法 : 卻只找到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三條:「危險物品之分類如下...」 : 舊有法規對危險品的定義是:「危險物品:指航空器運載時, : 可嚴重影響乘員身體健康、財產或飛航安全之任何物品。」 : (不過被修掉了) : 如果要寫危險物品的解釋或定義 : 該怎麼寫才好? : 還是我照前面這幾條法規寫就行了? : 感謝! : 越來越接近考試 : 開始緊張囉!>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8.237.112

05/20 19:58, , 1F
google一下就有了http://khh.crew.idv.tw/dgr.pdf
05/20 19:5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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