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依親簽證-公證文件與居住地址問題

看板Immigration (移民事務)作者 (nept)時間9年前 (2017/01/19 22: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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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訊】 未婚夫為美國公民,大概五年前來台工作,三年半前認識。 預計在本月27號在台灣結婚,因他計畫未來半年回美工作,所以申辦依親簽證。 在結婚後立即填寫 I130表格。 【問題請教】 1. 表格裡輔助文件中,Third party affidavit 這一項,完成文件後 是否需要notarized? 說明書裡面並無要求,不過affidavit的意思是否就是 需要公證? 2. 承上,我想再提供在台租屋契約當做輔助文件,他是主要租屋人,我是保證人 依照i-130說明書,文件需要翻譯成英文,請問是否也需要公證? a. 三年來有好幾份租約,請問是翻譯最近的還是最舊的還是所有的都要? 3. 有關共同居住地址,有兩年半的時間因為工作關係我都是兩地跑,也就是工作日 我住我自己的地方,周末或假日在他家,近半年才比較頻繁住他那,預計結婚後 也就是27號後才完全搬到他住處。表中第21題,21. If filing for your spouse, give last address at which you lived together.這裡的區間我可以填寫三年嗎 還是只能填寫完全住進去的時間,會很短XD a. 承上,如果可以填寫三年,在G-325A表格中,需要填寫我的前5年住址,我可以 同一時間擁有兩個不同住址嗎?還是只要填他的住址省略我自己的地方? 4. 之前爬文有提到,必需提供有回美的意願及證據,目前未婚夫在台當老師, 但已與一家美國公司申請面試,對方已寄background check文件請他填寫。 目前尚未收到offering letter. 請問對方的email以及background check 留存影本是否可以當做證據證明呢? 先謝謝版上大大們,如果成功完成簽證,一定會上來回報心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6.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84837621.A.B03.html
文章代碼(AID): #1OWDBri3 (Im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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