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I-130 填表問題(Line 21)已刪文

看板Immigration (移民事務)作者 (追夢者)時間9年前 (2016/11/09 01:49),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大家好,目前是綠卡持有人,打算幫(即將要成為的)配偶送I-130表格。 對於Line 21: If filing for your spouse, give last address at which you lived t ogether 有些疑問。 我和女友雖然在同一州,但因為一個工作一個唸書,所以一直以來都居住在不同地方(就 算在同一個城市有住一起過,但lease上的名字沒有在同一個住址過) 所以基本上這格的答案會是not available. 這樣的答案可以嗎?怕USCIS的官員會認為兩 個人要曾經居住在一起過,但仔細想想若是台美兩地分隔的情況,也不一定會住在一起, 所以not available 應該沒關係。 但還是想請教大家意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0.194.18.2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78627392.A.CC3.html
文章代碼(AID): #1O8X10p3 (Immigration)
文章代碼(AID): #1O8X10p3 (Immig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