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I-130 填表問題(Line 21)已刪文
大家好,目前是綠卡持有人,打算幫(即將要成為的)配偶送I-130表格。
對於Line 21: If filing for your spouse, give last address at which you lived t
ogether 有些疑問。
我和女友雖然在同一州,但因為一個工作一個唸書,所以一直以來都居住在不同地方(就
算在同一個城市有住一起過,但lease上的名字沒有在同一個住址過)
所以基本上這格的答案會是not available. 這樣的答案可以嗎?怕USCIS的官員會認為兩
個人要曾經居住在一起過,但仔細想想若是台美兩地分隔的情況,也不一定會住在一起,
所以not available 應該沒關係。 但還是想請教大家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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