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小七店員真的很有效率= ="

看板CVS (超商 便利商店)作者 (Shelley)時間14年前 (2012/03/02 16:07), 編輯推噓6(6014)
留言20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7 (看更多)
: 1.店員如何處理蛋糕 : 2.客人遺失蛋糕 : 1.店員如何處理蛋糕 : 從店家的角度看 : 店家沒有義務幫客人保管遺失物 我國民法確實是沒規定拾得人有保管之義務與責任 : 基本上好像是不能隨便佔為己有的樣子(這個要查一下法律) 也沒錯,不能佔為己有 依據 民法 第803條 (遺失物拾得人之揭示或報告義務)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 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法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由這法條來看,拾得遺失物的人並非當然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必須要歸還所有人或者送交警局辦理招領的手續。 招領後經過六個月所有人未出面認領,警局才能將遺失物交給拾得人歸其所有。 嗯...雖然這件事原本來自原po的粗心,但我不認為店員的動作是正確的。 更不認為網友可以有權去信寫原po活該、白痴之類的話.... 以上是我不專業的法律知識與小小的感想,如有不敬之處,煩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92.235

03/02 16:22, , 1F
蛋糕送交警局辦理招領等六個月 科科
03/02 16:22, 1F

03/02 16:25, , 2F
警察會叫你丟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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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25, , 3F
推.....如果原PO去報警說店員擅自把東西丟掉,不知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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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26, , 4F
樓上...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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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32, , 5F
喔....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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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23, , 6F
招領中間花的手續費可能都超過蛋糕價值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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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38, , 7F
原來是要送警局XD 又學到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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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39, , 8F
戚饀o動作不是正確的難道要送警局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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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43, , 9F
我覺得這是遺忘物不是遺失物 因為原原po知道東西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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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44, , 10F
只是忘記帶走(不然怎麼知道要來cvsPO文) 退萬步而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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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44, , 11F
即使要當作遺失物好了 也應該是806的"易於腐壞"
03/02 17:44, 11F
是的 民法 第806條 (拾得物之拍賣) 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賣之, 而存其價金。 民法 第807條 (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法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 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以上述之第803條、806條、807條來看, 拾得遺失物的人還是得送警署,由警察來拍賣,保管其金額,如六個月內都沒人認領, 才會交拾得人,歸其所有,那時拾得人才是擁有對遺失物處置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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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警局 警察會不會怕是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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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46, , 13F
然後炸開!警察滿臉奶油~( ̄▽ ̄)~(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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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47, , 14F
警察:哇.....是我最愛的咖啡布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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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52, , 15F
這篇和實際相差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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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58, , 16F
我記得易於腐壞的食物 撿到的店家好像可以處理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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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58, , 17F
這篇真的可以套用到這個例子嗎 @@ 好奇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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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專業的法律人士可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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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elley0628 來自: 112.105.92.235 (03/02 18:32)

03/02 18:42, , 19F
我好像來到法律板v(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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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沒有保管義務,拿去警察局 僅茶會覺得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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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K7-uue (C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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