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Y板友劣退一事件說明

看板baking (烘培)作者 (阿餅)時間17年前 (2009/02/16 19:16), 編輯推噓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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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P版主的判決我沒有異議,於法於理妳都站的住腳 但只想說這真的是在變相鼓勵侵權! 對原創者更是一點好處都沒有! 以後我看了誰的食譜,為求自保,最聰明的做法就是把配方改一改 就可以當成我自己的演生著作 而且絕對不要註明我參考了誰的食譜,不是嗎? 因為這樣,我再也不想分享任何食譜了! 再者,我若聽朋友口述一份來源不明的食譜 也千萬不要PO在網路上和任何人分享 免得哪一天被原創者發現了 就糟糕了 這樣玩下來 倒底是誰得到好處呢 ※ 引述《pinguino37 (企鵝牌)》之銘言: : 先回答推文中stchildques的問題 : 推 stchildques:也只是因為y版友的作品"剛好"雷同於該副版主 否則沒 02/15 20:42 : → stchildques:有人能查到"抄襲" : #19bPq3aW 篇 : yat提到: : 『 我有在文章裡面提到 : 食譜是在網路上看到的 : 當初只有用手抄下食譜 : 沒有存檔 : 所以並沒有抄下網址或是作者名字』 : 也就是說yat已於2009/2/14承認這不是雷同作品而是他抄下來的食譜 : 雷同的疑問不成立 : 今天如果yat沒有貼上我的食譜比例 : 而是貼上自己修改的食譜根本不會出現這個問題 : 因為衍生著作不會侵犯著作權,而是視為新的食譜(後面會有說明) : yat所修改寫成的新食譜也將受著作權保護 : 如同前面說明,yat已於2009/2/14承認放在部落格的東西是他抄下來的 : yat知道這不是自己的東西 : 卻把它發表在空開的網路空間或ptt : 所以我才認定為明知故犯 : 再說,如果此案拌決一劣文之結果yat不服 : yat本人之申訴需依照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使用者申訴管道:板主-組長-群組長..... : 但是yat像板主申訴後沒有再向上申訴 : 而是將侵權頁面修改過,把我的食譜比例拿掉 : http://www.wretch.cc/blog/yat/11255704 : 如果食譜是他的,那為何yat選擇將我的食譜拿掉而不是據理力爭? : 所以這次Yat板友劣退一事件判決不更動 : 維持2009/02/13之原判:劣文一枚 : : =================================================================== : 衍生著作相關討論請參考以下 :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act=read&id=110 :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603 : 知名的攝影師告畫家的案子判決 : 畫家參考攝影師拍攝之照片以繪畫創作並不侵權 :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225037 : 舉例說明(以下只是舉例,不是真的食譜) : 甲君寫了一份可可牛奶的食譜A : 1. 可可100g : 2. 牛奶100g : 3. 牛奶加熱後加入可可拌勻 : 乙君很喜歡這份食譜,依照自己的口味改成可可牛奶食譜B : 1. 可可80g → 比例經過修改 : 2. 牛奶100g : 3. 牛奶加熱後加入可可拌勻 : 如果乙君公開發表自己修改過的B食譜不會侵權 : 但乙君沒經過甲君同意發表A食譜就會侵權 : 如連結中提到『衍生著作B』與『原食譜A』視為兩個不同的著作 : 這兩個食譜都會依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 -- 我的部落格:陽光派報 http://sunnypie.bloggerism.ne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5.150 ※ 編輯: sunnypie1992 來自: 218.167.165.150 (02/16 19:16) ※ 編輯: sunnypie1992 來自: 218.167.165.150 (02/16 19:18) ※ 編輯: sunnypie1992 來自: 218.167.165.150 (02/16 19:19) ※ 編輯: sunnypie1992 來自: 218.167.165.150 (02/16 19:20)

02/16 19:32, , 1F
你的想法我瞭解,但是著作權本意不是限制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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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求自己附註來源並寫上修改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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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份只要不違法不違板規要怎麼做都是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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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相當同意你的感受,也因為這樣我後來不分享食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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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覺得以後板上的文章很有可能會銳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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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鼓勵變相侵權喔,幾個連結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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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嚴重的判法貼連結都侵權 http://0rz.tw/bf4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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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檔案刪除仍可能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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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瞭解, 我想我原文沒有表達的很清楚, 我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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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是著作權法在變相鼓勵侵權, 而不是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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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25, , 12F
當然這個想法太偏激了, 著作權法當然不是變相鼓勵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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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有感在現代科技下, 資料取得太易, 很多人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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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沒有尊重智財的概念和習慣. 這樣的法和這個案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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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本來就不註明出處的版友, 更有了藉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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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您提出的貼連結會侵權我另回一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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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cKhsAS (b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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